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9号)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征收。本市税务部门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